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的医疗机构污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应进行脱氯处理,使总余氯小于0.5mg/L。法律依据:《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16》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
非传染病医院污水可采用一级强化处理;排入地表水体或回用的污水则采用二级处理+消毒;传染病医院污水需预消毒+二级处理+消毒工艺。整个过程严格遵循《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法律分析:医疗机构病区和非病区的污水,传染病区和非传染病区的污水应分流,不得将固体传染性废物、各种化学废液弃置和倾倒排入下水道。传染病医疗机构和综合医疗机构的传染病房应设专用化粪池,收集经消毒处理后的粪便排泄物等传染性废物。化粪池应按最高日排水量设计,停留时间为24-36h。
二级标准: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2-8 mg/L。(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作要求。
严格按照污水处理工序进行处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各项指标及工艺参数正常,必要时可将污水处理设施交与第三方运营;对主要处理单元的设备要进行及时的检查及更换,保证95%的设备完好率;加强对医疗废水处理消毒环节的监督检查,严禁未经消毒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医疗废水排放。
1、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的医疗机构污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应进行脱氯处理,使总余氯小于0.5mg/L。
2、医院污水采用二级处理氯消毒工艺流程。严格按照加氯池内水容量,计算氯量,保证氯、水充分接触一定时间后,抽取水样进行检测,每天不少于两次,经化验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方可排放。
3、粪大肠菌群数低于500/L。根据查询《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信息显示,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Ⅱ类海域的综合医院的污水,处理后达到一级标准在粪大肠菌群数低于500/L,总余氯低于0.5mg/L。
1、法律分析: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每张病床每天200至1000升左右。医疗机构是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急救站等,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未经处理的原污水含菌总量达10乘以8个每毫升以上的应予生化处理。
2、现我国具有优先适用效力的为GB18466-200号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一个标准,具体内容细节可参考2005年7月27日发布的《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从技术内容、处理工艺与消毒要求、取样与检测等多方面进行细化规定。
3、二级标准: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2-8 mg/L。(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作要求。
4、其水质除一般生活污水外,还含有化学物质、放射性废水和病原体。因此,必须经过处理后才能排放,特别是肝炎等传染病病房排出来的污水,须经消毒杀菌后才可排放。近两年各类诊所(骨科、肛肠、内科、口腔等诊所)排污情况被广泛关注,有可能被严格要求执行医疗污水排放标准。